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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着力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第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二)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平均学分绩点在2.4及以上;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4,但创新创业能力突出,参加互联网+、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等学校认定的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获国家级奖励(A\B类)前三位或省级奖励第一位;以第一作者、yl23455永利官网为第一单位,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以第一作者、yl23455永利官网为第一单位,发表D类高校学报(带正式刊号)或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出版专著;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4,但具有学术研究发展潜力,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存在学业不端和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者;
(三)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须同时取得,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主修专业毕业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按结业方式处理过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各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本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主要包括姓名、学号、身份证号、专业、年级、层次、拟授予学士学位类别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等基本信息),在本学院公告栏书面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将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出台学士学位授予文件,上报学士学位数据。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辅修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在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公告栏书面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程序参照执行本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学生毕业时进行一次。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复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学生如对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学位评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复议申请的调查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根据复核结果是否属实情况,确定是否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打印、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且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对于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收缴其学士学位证书。
对于被撤销的学士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士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八条 在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负责送达的同志签字说明具体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主、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平均学分绩点在2.4及以上”自2025届毕业生起执行,其他内容均自2024届毕业生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24届毕业生主、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平均学分绩点”执行《yl23455永利官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德院政字〔2021〕98号)“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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